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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7, 2024 23:41:10 GMT -7
的登记不需要事先获得市政府授权一样,没有理由拒绝访问房地产相册中构成楼板物权的所有权。事实上,有人可能仅仅出于投机目的而对获得楼板物权感兴趣,以便将来当城市法规有利时,他们可以利用或处置该楼板。没有理由阻止物权的构成。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旦确立了楼板的物权,其持有者就能够自由建造“楼层”(空中或地下),因为当地的建筑规则需要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如果市政立法有禁止的话,也不意味着他能够占用这块楼板。这意味着,如果产权持有人在其楼板物权范围内进行任何建设,财产登记处将无法在登记中记录这一事实(即批准该建设),除非获得市政批准通过“habitate-se”或其他文件来呈现,证明该工作与城市规划规则的兼容性。 简而言之,城市规划规则并不妨碍楼板物权的构成,而只是阻止对其持有人进行的未来建设的登记。市政府可以限制的是楼板或楼板上建筑物的使用,但不能阻止。 仅仅对楼板建立物权。 与公寓的邻近性:有关优先权和多重持有者的规则 纳入《民法典》的新规则关注了楼板物权与公寓的图形在建筑对象的建筑互连方面的相似性。这项权利与基础建筑有关,而且事实上,楼板的物权意味着在其与基础建筑或先前 WhatsApp 号码 连续楼板的边界上建立一个必要的公寓(《刑法典》第 1,327 条)。 这位立法者回忆道,根据罗马人的古老教训,公寓是“不和谐之母”,因为每个公寓业主的生活计划的多样性始终是一个装满火药的大桶,其急切的导火索正等待着被点燃。因小小的分歧而点燃的火花。因此,立法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鼓励通过解散公寓来恢复单一财产状况。一个例子是,对于普通公寓(而不是建筑物内),在出售理想部分的情况下,保证公寓业主的优先权(《刑法典》第 504 条)。 楼板物权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因为楼板持有者和基础建设持有者之间的共存不可避免地容易发生冲突。在此背景下,面对这些潜在的争议,除了《邻里法》。 (《民法通则》第1277条及其后)的规定外,立法者决定在楼板物权之一转让的情况下设立优先权。第 1,510-D 条,以鼓励石板仅由一个人使用。而且,为了能够在司法征用财产时行使优先权,《刑事诉讼法》第 799 条增加了两个新的条款,要求在扣押的情况下通知重叠单元和基地建筑的持有人。 小心!楼板的物权只属于一个人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的消失,因为它们是自治的房地产单位,类似于建筑公寓中发生的情况。但是,如果持有人希望通过登记合并程序(《公共记录法》第234条)来统一财产,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物权将消灭。这种统一可能仅限于统一可能存在的众多权利中的一些真正的平板权利。 结论 平民面临着一个新的形象,其法律技术格式不同于他们所习惯的格式。新法律要求他们灵活地了解巴西立法渠道设计的《拉杰真实法》的轮廓。有必要记住,非正式性泛滥的部分原因可以归咎于事物法则中的制度和解释的僵化。新法律,新诠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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